中医药政策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中医优势
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诊疗行为,减轻患者负担,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1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在我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是指医疗机构选择部分中医优势病种,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有利于规范中医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建立合理的中医药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试点地区及病种
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原则:坚持中医药优势突出、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方案成熟、临床疗效确切、治疗费用稳定、治疗风险可控、中医药治疗费用低廉、疗效与西医药疗效相近或优于西医药疗效。
根据我省各地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确定济宁、威海两市为改革试点市,具体试点医院由两市自行确定。鼓励未列入试点的市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部分中医特色优势突出、试点病种中医治疗有一定基础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病种及临床路径、诊疗方案详见附件1、2。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试点病种收费标准。试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参考同一病种在同级别中医医院、综合医院按中医和现代手术技术治疗的费用情况,合理制定试点病种收费标准。试点病种收费标准应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试点病种收费标准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费。
(二)合理确定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做好医保(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对试点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具体付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筹资标准、支付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通过谈判方式合理确定,确定的付费标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试点医院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落实好医患双方的责任、义务;对实行试点病种的患者,医院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医患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要建立公示制度,对开展的按病种收费名称、临床路径、收费标准、报销比例等事项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试点市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建立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把推进试点改革作为解决制约中医医院发展主要问题的重要机遇,认真探索研究并协调落实好推进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试点各项工作抓紧抓实。试点医院要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确定的原则,结合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认真组织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病种中医特色疗法的培训工作,制定细致周密的培训计划,采取科学有效的培训方法,确保各试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试点病种的中医药诊疗技术,能够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开展诊疗工作,保障临床疗效。
(四)同步监测评估。试点市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严格的审核、诊疗及报销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有序进行。要及时掌握实施试点后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医疗费用等信息变化,实时监测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营造群众相信中医、运用中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试点工作在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医保(新农合)资金、规范医院诊疗行为和促进中医医院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
试点市要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本市试点方案和试点医院名单报送省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附件:1.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第一批试点病种
2.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诊疗方案
省物价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附件1
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第一批试点病种
序号 |
病种 |
1 |
桡骨远端骨折 |
2 |
锁骨骨折 |
3 |
跟骨骨折 |
4 |
胫腓骨骨折 |
5 |
肱骨髁上骨折 |
6 |
肱骨外科颈骨折 |
7 |
孟氏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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