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政策
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中业务发〔2013〕5号
各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现将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鼓励使用中药饮片。在改革药品加成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中药饮片特殊因素,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销售的中草药、中药饮片仍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25%作价的政策。医院自制的中药制剂价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完善试点县级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政策。按照患者总体负担不增加、医院合理收入不减少、医保资金可承受、财政投入能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试点县级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政策。试点中医医院因取消西药和中成药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要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
三、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各地要规范核算试点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结合财政补偿情况,合理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获得合理的补偿。重点提高中医外治项目、非手术整骨类项目、针灸类项目、推拿类项目等体现中医特色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合理确定中医辨证论治费和中药特殊调配加工费。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临床路径,选择部分中医药优势病种开展收费方式改革试点,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技术。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完善医疗保险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将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纳入县、乡(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范围,可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予以补偿,也可在常规门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对中医药费用提高报销比例予以补偿。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参保人员,适当提高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在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等支付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考虑中医药和中医医院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区分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类型、级别、服务特色以及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等,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对县级中医医院适当倾斜,缩小同综合医院的差别,逐步实现“同区域、同级别(医院)、同病种、同费用”,引导医疗机构运用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诊疗项目,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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